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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760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760号 更新时间:2016-10-13 15:55:08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760号

原告郁南县都城镇东森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一环路好景世纪城翡翠苑1-5号楼首层第17卡商铺。

经营者邱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郁南县南江口镇南江口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女,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郁南县都城镇城北居委工业大道。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郁南县都城镇城东居委教育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都城镇东森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南县都城镇东森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都城镇东森装饰材料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都城镇东森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都城镇东森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蔡 林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