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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39号

文书:(2016)粤5322执39号 更新时间:2016-10-13 15:55:08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吴富,男,苗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邓伟刚,广东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洪群,广东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罗祖敏,该公司总经理。

吴富申请执行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郁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郁劳人仲案终字〔2015〕9号仲裁裁决书和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云中法民三仲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3923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新顺景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30元已裁定划拨,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东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