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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179号

文书:(2016)粤5322执179号 更新时间:2016-10-13 15:55:08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法励,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黄金波,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陈松水,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张传就,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郁南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执行黄金波、陈松水、张传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建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传就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已被(2016)粤5322执137号案查封;另发现被执行人黄金波、张传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黄金波的银行存款870元和被执行人张传就的银行存款901.7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传就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已另案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金波的银行存款870元和被执行人张传就的银行存款901.74元已裁定划拨,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1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灼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