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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250号

文书:(2016)粤5322执250号 更新时间:2016-10-13 15:55:08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陈剑升,男,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陈瑞坚,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陈剑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瑞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粤5322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同意主动启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瑞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逾期仍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瑞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发现有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被执行人陈瑞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剑升在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查证,被执行人陈瑞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剑升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2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宾 益 生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 金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