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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122号

文书:(2016)粤5322执122号 更新时间:2016-10-13 15:55:08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黄燕荣,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黄才华,男,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黄燕荣申请执行黄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黄燕荣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才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黄才华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才华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才华所有的粤B8X**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已查封,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 灼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