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762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5322民初字762号
原告余容妹,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李世鸿,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本院受理原告余容妹诉被告李世鸿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李世鸿的户籍所在地是广东省德庆县。据此认为本案应移送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李世鸿的户籍所在地是广东省德庆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德庆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谭 振 标
二0一六年七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