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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762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762号 更新时间:2016-10-13 15:55:08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5322民初字762号

原告余容妹,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李世鸿,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本院受理原告余容妹诉被告李世鸿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李世鸿的户籍所在地是广东省德庆县。据此认为本案应移送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李世鸿的户籍所在地是广东省德庆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德庆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谭 振 标

二0一六年七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