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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财保9号

文书:(2016)粤5322财保9号 更新时间:2016-10-13 15:55:08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财保9号

申请人袁海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郁南县。

被申请人郁南华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杨涛。

被申请人郁南县永隆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梁锡源。

申请人袁海峰与被申请人郁南华盛大酒店有限公司、郁南县永隆石油气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袁海峰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郁南县永隆石油气有限公司位于郁南县都城镇中山路22号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担保。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郁南县永隆石油气有限公司位于郁南县房屋,上述房屋查封价值额满10000000元止,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6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袁海峰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严 劲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