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636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63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灿,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励,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何亚均,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冯桂洪,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何建国,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被告何亚均、冯桂洪、何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28元,减半收取计212.1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