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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232号

文书:(2016)粤5322执232号 更新时间:2016-10-13 15:55:1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覃克华,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执行人区树生,男,汉族,1946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覃克华申请执行区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覃克华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区树生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每月履行3000元的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覃克华表示同意其还款计划,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覃克华与被执行人区树生达成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2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 灼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