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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235号

文书:(2016)粤5322执235号 更新时间:2016-10-19 16:38:53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莫桂红,男,汉族,1983年4月9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谢国政,男,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谢荣坤,男,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住郁南县。

莫桂红申请执行谢国政、谢荣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谢国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云丰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划拨其银行存款621元;另发现被执行人谢国政所有的粤WJJXXX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被执行人谢荣坤所有的粤WS1XXX东岳牌大型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上述车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国政的银行存款621元已裁定划拨,并对被执行人谢国政所有的粤WJJXXX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被执行人谢荣坤所有的粤WS1XXX东岳牌大型汽车一辆裁定查封,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2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 灼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