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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245号

文书:(2016)粤5322执245号 更新时间:2016-10-19 16:38:53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柳志广,男,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住郁南县。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柳志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2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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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