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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839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839号 更新时间:2016-10-19 16:38:53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839号

原告温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永丰街。

委托代理人陈洪星,广东省郁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斌,广东省郁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郁南县恒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粽粑乡桐麻山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郁南县恒丰建材有限公司、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蔡 林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