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83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839号
原告温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永丰街。
委托代理人陈洪星,广东省郁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斌,广东省郁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郁南县恒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粽粑乡桐麻山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郁南县恒丰建材有限公司、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蔡 林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