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841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民初841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郁南县通门镇冲枚村委。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郁南县通门镇罗沙村委会。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树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在学生时候自行相识,初中毕业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7月1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钊洪,2000年2月13日又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某(均已登记入户),2013年5月8日双方到郁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此后,被告开始因家庭琐事即大吵大闹,性格一反常态,更甚的是整天迷于酗酒和赌博,对辛勤之妻及儿子完全不顾,如因赌输钱回家时常拿妻子发泄,经劝教不仅忠言逆耳,反而拳脚交加,特别是醉酒和输钱时将原告打得死去活来,2004年将原告左手打成骨折,就医期间,遇到原告之父,原告之父对其警告教育,怎料被告即挥拳追打岳父。此后,被告对家庭完全不负责任,常不回家。2010年8月将原告打成遍体鳞伤,并将原告驱赶出门。原告为求生存,自2013年至今外出打工。原告认为,夫妻双方婚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诉请求,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自判决生效至今8个多月来,夫妻双方没有任何沟通和联系,更无与其见面和共同生活,因此,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在,两个儿子的学习费和生活费由我本人全部负担的经济痛苦,而且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又未得到解决的极度痛苦。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某由被告携带抚养,其学习费、生活费原告原意每月支付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诉讼期间提供的证据为:
证据一、(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生效证明书,证明首次诉求判决结果。
证据二、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结婚证,证明被告与原告的婚姻状况。
证据四、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家庭情况。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出庭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和被告陈某某在学生时候自行相识,初中毕业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7月1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钊洪,2000年2月13日又生育一男孩,取名陈煜明(均已登记入户),2013年5月8日双方到郁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被告就吵吵闹闹,甚至动手打原告,2013年间,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至2015年9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从有利于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彼此尊重,相互包容体谅,共同努力,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判决,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从如何修复已出现破裂迹像的夫妻关系和如何搞好夫妻关系方面进行接触和协商,2016年7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陈某某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愿意负担学习费和生活费每月1000元;3、本案诉讼费路原、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在家庭中应该互敬互爱,互想尊重,这才能形成和谐幸福的婚姻家庭,社会才能繁荣稳定,否则将会成为不幸的家庭。原告朱某某和被告陈某某在学生时候自行相识,且相互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了两个儿子,直至2013年5月8日双方到郁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是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的。但随着年纪的增长,社交范围的扩大,被告感染到一些恶习,在家里发生小矛盾就吵吵闹闹,甚至对原告采用暴力手段,使夫妻间产生互不信任感和怨恨感,影响了夫妻感情。因夫妻未能互相体谅,致矛盾日益加深,至2013年间原、被告分居,分居期间双方未能在消除不信任感和怨恨感方面作化解的努力。2015年9月1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但判决生效后,原告与被告双方并未从如何搞好夫妻关系、消除夫妻间的不信任感和怨恨感方面作化解和努力,以及从有利于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去缓解矛盾。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的大儿子陈某某已年满十八岁,并且已不读书,已经达到法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依法应以自食其力,小儿子陈某某已年满十六岁但未年满十八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现在读职业中专,仍应由原、被告抚养和供其读书,直至年满十八岁,经本院到职业中专征求陈煜明本人的意见时,陈煜明本人明确表示若父母离婚随母亲生活。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某某和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某某由原告朱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某每月支付儿子陈煜明抚养费5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蔡 林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