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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91号

文书:(2016)粤5322执91号 更新时间:2016-10-19 16:38:53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91-1号

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何建全,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执行人何细涛,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执行人郭洪辉,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何建全、何细涛、郭洪辉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何细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丽苑支行有存款9948.32元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对其存款4050元予以划拨;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建全、郭洪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细涛的银行存款4050元已裁定划拨,其已将缴纳罚金义务履行完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建全、郭洪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东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