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执恢1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莫汉华,男,1992年4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宋桥辉,男, 1987年9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
莫汉华申请执行宋桥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的(2005)郁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恢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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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 灼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