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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恢12号

文书:(2016)粤5322执恢12号 更新时间:2016-10-19 16:38:53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杨巧,女,汉族,1976年1月6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胡志勤,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孔火权,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住郁南县。

杨巧申请执行胡志勤、孔火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1)云郁法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杨巧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恢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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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灼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