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执23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2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覃光豪,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委托代理人覃广斌,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被执行人福州亿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棋,该公司总经理。
覃光豪申请执行福州亿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2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