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81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81-1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汉潮,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口信用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夏志永,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口信用社职员。
被告许鑫林,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聂锦芳,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黄思健,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欧渐新,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许成林,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鑫林、聂锦芳、黄思健、欧渐新、许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3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卢 志 浩
审 判 员 严 劲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雄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卢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