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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88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88号 更新时间:2016-10-31 15:56:45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88-1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汉潮,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口信用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夏志永,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口信用社职员。

被告欧渐新,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徐月霞,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黄思健,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许成林,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许鑫林,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欧渐新、徐月霞、黄思健、许成林、许鑫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8.6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卢 志 浩

审 判 员 严 劲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雄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卢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