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348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348-1号
申请人李喜强,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刘永新,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伟雄,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申请人郁南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潘伟胜。
深圳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深仲受字第723号。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民法院函,申请人根据该函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郁南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十四套房产。1、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A栋1201房;2、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A栋1501房;3、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A栋1503房;4、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A栋1801房;5、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B栋1301房;6、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B栋1601房;7、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B栋1603房;8、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B栋902房;9、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C栋1701房;10、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C栋1801房;11、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C栋1802房;12、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D栋1801房;13、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D栋1802房;14、郁南县都城镇新生东路103号怡景轩D栋1803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以上查封总价值以人民币4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