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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570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570号 更新时间:2016-10-31 15:56:46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570号

原告李秀辉,女,满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湖南铁院土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2号中南大学铁道校区实验室。

法定代表人乔世范。

被告黄柏芝,男,成年,住湖南省长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辉诉被告湖南铁院土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黄柏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辉以与两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秀辉负担。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卢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