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570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570号
原告李秀辉,女,满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湖南铁院土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2号中南大学铁道校区实验室。
法定代表人乔世范。
被告黄柏芝,男,成年,住湖南省长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辉诉被告湖南铁院土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黄柏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辉以与两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秀辉负担。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卢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