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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736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736号 更新时间:2016-10-25 16:20:5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736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杜毅,该社职员。

被告:陈梓浩,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梓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7.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亚 明

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骆 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