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736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736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杜毅,该社职员。
被告:陈梓浩,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梓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7.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亚 明
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骆 鑑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