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584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584-1号
申请人李喜星,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刘永新,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忠国,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革新,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申请人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新灶口高江塑料厂边(郁南县都城汇富配送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楼首层第四卡)。
法定代表人祝国灿。
深圳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深仲受字第724号。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民法院函,申请人根据该函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2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郁南辉鑫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郁南县都城镇二环路县公安局110报警中心侧的两幅土地。两幅土地分别为:1、使用权面积为10344.00平方米,证号为郁府国用(2013)第1455号。2、使用权面积为10344.00平方米,证号为郁府国用(2013)第145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以上查封总价值以人民币72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