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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590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590号 更新时间:2016-10-31 15:56:46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590号

原告雷小青,女,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王珍,女,汉族,1998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王俊豪,男,汉族,2001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王棋,女,汉族,2003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王俊昇,男,汉族,2007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王俊杰,男,汉族,2007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王珍、王俊豪、王棋、王俊昇、王俊杰的法定代表人雷小青,是五原告的母亲。

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新星,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田意,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现住湖南省临武县。

2016年5 月23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雷小青、王珍、王俊豪、王棋、王俊昇、王俊杰诉被告王田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王田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登记地虽是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江口街振兴路35号,但其回到家乡多年,现在湖南省临武县万水乡大城村经营苗木种植,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临武县万水乡大城村。被告提出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案件应当由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王田意户籍登记地虽是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江口街振兴路35号,但其提交了证据,能证实被告在2014年起长期在湖南省临武县万水乡大城村居住。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田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志 浩

审 判 员 严 劲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