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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异3号

文书:(2016)粤5322执异3号 更新时间:2016-10-31 15:56:46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执异3号

申请执行人陈应森,男,汉族,1957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执行人徐肖姬,女,汉族,1960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第三人赖建槐,男,汉族,1956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本院在执行原告陈应森诉被告徐肖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1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肖姬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应森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赖建槐为本院(2016)粤5322执104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中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故应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应森要求追加赖建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卢 志 浩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