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756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756号
原告黎标,男,汉族,成年,住郁南县都城镇白木村委沙圳村民小组18号。
被告郁南县都城镇白木村委会沙圳村民小组。
负责人黎少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标诉被告郁南县都城镇白木村委会沙圳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标以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标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卢 志 浩
审 判 员 宾 益 生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雄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