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880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88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9幢1、2号。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法励,该行职员。
被告:陈亚田,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林新人,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被告陈亚田、林新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76元,减半收取计52.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卢志浩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梅醒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