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91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5322民初914号
原告:谈姚安,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周天德,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谈姚安与被告周天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姚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天德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39000元。二、由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周天德于2016年2月至3月期间以合伙购买柴油从原告谈姚安处多次以现金及转账方式共取走39000元,但一直未见柴油到货,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
4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被告仍拖延不还。
原告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
1、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39000元。
2、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向被告周天德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复印件。被告未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周天德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谈姚安与被告周天德在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合伙经营柴油,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取款,但被告未购买柴油回来,经原告多次催讨。2016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借谈姚安39000元,期限为1个月……”。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经原告催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据此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39000元。二、由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原告谈姚安与被告周天德合伙经营柴油,后经双方结算,由被告归还39000元款项给原告,并立下欠条交由原告收执。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3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天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天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谈姚安清偿欠款39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天德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志浩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梅醒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