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113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1137号
原告:郁南县景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一环路旁好景世纪城奕翠苑二楼左侧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景伟。
委托代理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燕林,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卢丽艳,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景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燕林、卢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郁南县景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景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景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62元,减半收取计708.81元,由原告郁南县景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志浩
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梅醒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