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1135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1135号
原告:郁南县景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一环路旁好景世纪城奕翠苑二楼左侧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景伟。
委托代理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碧,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郁南县景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郁南县景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景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景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6元,减半收取计70.43元,由原告郁南县景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志浩
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梅醒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