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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1100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1100号 更新时间:2016-11-08 14:47:02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1100号

原告:黎玲,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王超明,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黎玲与被告王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黎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原告黎玲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