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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30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30号 更新时间:2016-11-08 14:47:02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严汉森,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海,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桦,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严熠光,男,193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严远森,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严和森,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严熠光、严远森、严和森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明洪,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汉森与被告严熠光、严远森、严和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严汉森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汉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汉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严汉森负担。

审 判 长 陈 婉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人民陪审员 岑 汉 泉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