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刑初12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大眼”、“大眼佬”,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郁南县千官镇千官村委官宁路77号的家中,以接受电话投注、现场投注等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外围赌博,转投给上线抽取提成牟利。2016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郁南县千官镇千官村委官宁路77号的家中收受他人“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单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六合彩”投注记录单一批。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黄某某共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外围赌博总投注金额151891元,非法获利8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存决定书、证据保存清单、解除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黄某某收受六合彩数据记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钟某某、陈某某、卢某某、岑某某、黄某甲、卢某甲、黄某乙、何某某、黄某丙、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术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设赌场,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外围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8000元,上缴国库。
三、缴获被告人黄某某“六合彩”投注记录单一批,予以没收,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 海 奇
人民陪审员 梁 少 芝
人民陪审员 岑 汉 泉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