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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969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969号 更新时间:2016-11-08 14:47:03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96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9幢1号。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张法励,该行职员。

被告梁荣坤,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梁铭坤,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梁灿章,男,汉族,1958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梁荣坤、梁铭坤、梁灿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