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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刑初106号

文书:(2016)粤5322刑初106号 更新时间:2016-12-01 17:31:3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大虾”,男,1965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在郁南县都城镇河堤市场幸福路口摆卖泥鳅、黄鳝期间,帮助岑某某(已故)代售一只松雀鹰。当天11时许,郁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到摆卖现场当场查获正在出售的松雀鹰活体一只。经肇庆市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查获的松雀鹰活体一只属于隼形目鹰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案件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登记表;2、证人练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他人非法出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松雀鹰,仍为他人代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海奇

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

人民陪审员 卢锦光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