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执异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执异5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51年11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都城镇锦江居委。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郁南县都城镇城东居委。
第三人蔡某某,女,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郁南县都城镇城东居委。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汉族,1985年4月1日出生,住郁南县都城镇城东居委。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住郁南县都城镇城东居委。
本院在执行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3)云郁法民初字第11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某某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蔡某某为本院(2013)云郁法执字第160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民事争议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裁判规则,不属于执行权的授权性规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中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故应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要求追加蔡某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林 采 雨
人民陪审员 岑 汉 泉
人民陪审员 周 少 云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