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89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899号
原告郁南县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新生路四巷88-96号B501房。
法定代表人吴永兴。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郁南县都城镇银盘村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群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南县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二○一六年九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蔡 林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