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991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991号
原告:黄某某,男, 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东坝镇思磊村委大山脚村。
原告:严某某,女, 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都城镇承平村委。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明洪,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南县华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二环中路50号首层第01-05卡。
法定代表人:谢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严某某诉被告郁南县华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严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严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3.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严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 树 强
二○一六年十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蔡 林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