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100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1007号
原告:杨丽,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郑革新,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樊红梅,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杨丽与被告郑革新、樊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杨丽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72.30元,减半收取计10386.15元,由原告杨丽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麟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