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1142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1142号
原告:陈仲威,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姚秋荣,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原告陈仲威与被告姚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陈仲威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仲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仲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陈仲威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麟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