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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1142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1142号 更新时间:2016-11-22 10:44:50
民事起诉书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1142号

原告:陈仲威,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姚秋荣,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原告陈仲威与被告姚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陈仲威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仲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仲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陈仲威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麟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