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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535号

文书:(2016)粤5322执535号 更新时间:2016-12-29 09:47:0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黎志泉,男,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凌荣基,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黎志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凌荣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权利人黎志泉同意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5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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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