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118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1188号
原告:杨锦来,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海,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桦,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方适,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杨锦来与被告张方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杨锦来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锦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锦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26.34元,减半收取计27763.17元,由原告杨锦来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