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1058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5322民初105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住所地:郁南县。
负责人:黄仕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东红,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济锋,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李坚,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与被告李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3.5元,减半收取计1496.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