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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496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496号 更新时间:2016-12-29 09:46:4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496号之一

原告:张汉权,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郁南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

被告:祝银燕,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黄烨栋,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周子杰,男,194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

原告张汉权与被告祝银燕、黄烨栋、周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10月12日,原告张汉权以被告黄烨栋已还清借款和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汉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5元,减半收取计511.25元,由原告张汉权负担。

审 判 长 莫 家 钦

人民陪审员 钟 沃 平

人民陪审员 吴 志 强

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