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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民初970号

文书:(2016)粤5322民初970号 更新时间:2016-12-29 09:46:3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97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张法励,该社职员。

被告陈火木,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孔繁鉴,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冯木南,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陈火木、孔繁鉴、冯木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