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民初115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2民初1155号
原告:韦金星,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黄颂贤,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韦金星与被告黄颂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10月12日,原告韦金星以被告黄颂贤暂归还13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金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31元,由原告韦金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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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