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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354号

文书:(2016)粤5322执354号 更新时间:2016-12-29 09:46:5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邓光明,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执行人黄良,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邓光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建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邓光明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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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