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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350号

文书:(2016)粤5322执350号 更新时间:2016-12-29 09:46:5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依丽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牛圩河开发区桥头左侧2号。

法定代表人:赖建云。

委托代理人:卢泽锋,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深圳港优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华龙路石龙坑东22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彭新强。

申请执行人郁南县依丽莎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港优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粤532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郁南县依丽莎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3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