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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339号

文书:(2016)粤5322执339号 更新时间:2016-12-29 09:46:58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339号之二

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谢清林,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谢文辉,男,汉族,1976年7月27日出生,原户籍地址郁南县。身份证登记地址:郁南县,现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谢荣强,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执行人江伟丰,男,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谢清林、谢文辉、谢荣强、江伟丰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谢文辉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107.63元和265.19元可供执行,已划拨;被执行人谢文辉所有的粤**W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可供执行,已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谢文辉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107.63元和265.19元可供执行,已划拨;被执行人谢文辉所有的粤**W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可供执行,已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3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