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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336号

文书:(2016)粤5322执336号 更新时间:2016-12-29 09:46:59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22执336-1号

申请执行人辛洁玲,女,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叶友权,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辛洁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粤532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辛洁玲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粤**83**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已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院认为,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粤**83**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已查封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除此外,再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22执3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广 明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栋 材